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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冰箱安全管理规定(西交实〔2017〕94号)

发布时间:2019-05-28

第一条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西交实〔2013〕2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校实验室冰箱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冰箱通常分为:机械温控有霜冰箱、机械温控无霜冰箱、电子温控有霜冰箱、电子温控无霜冰箱、防爆冰箱等五大类。

第三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冰箱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冰箱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保证一定的散热空间;冰箱排水口、散热口等应保持通畅,箱体四周区域应清洁干净,不得在冰箱周围放置纸箱、泡沫箱,气体钢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冰箱内储存物品应根据性质、用途等分类整齐摆放,标识清晰完整,空间不得过挤过满;不得混放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化学品。冰箱内存放物品应有清单。冰箱内禁止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六条 放入冰箱的所有试剂、样品、质控品等必须密封保存,并应做好防泄漏、固定等工作;外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使用人及联系方式、日期等信息。冰箱内物品应定期进行清理,并有清理记录。过期试剂必须及时清理。

第七条 需要低温保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要使用防爆型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不具防爆性能的冰箱不得用于储藏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存放剧毒或高致病性生物制剂的冰箱应采取固定措施,并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第九条 冰箱电源电压应符合要求。使用大功率冰箱,电力负荷不足的,应及时与后勤保障部协调解决后方可进行安装调试;对于意外停电可能造成的危险,应充分考虑并加强防范;冰箱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开门次数,缩短开门时间,以减少冷气外漏,节约用电。

第十条 冰箱应定期清洁,非自动除霜冰箱还应定期除霜。

第十一条 定期对冰箱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冰箱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冰箱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冰箱应及时作报废处理。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冰箱,使用单位必须对冰箱的使用状态进行年检,确保冰箱工作状态良好,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超期使用冰箱安全状况年检记录表》(附后)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超过使用年限最多延长4年,之后必须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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