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也不得将生活垃圾或其他与危险化学品不相关的物品弃置危险化学废弃物中。
3、实验室应保障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区域及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对暂存的危险废弃物应加强管理,妥善存放,及时申请转运;原则上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存放于实验室楼道等公共区域。
4、危险化学废弃物应按安全特性及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等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和存放;所有存放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容器外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学校统一配发的专用标识,并按要求注明相关信息。
5、生物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必要的灭活处理,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再进行存放和处置。
6、危险化学废液应按照一般有机废液、含卤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分类收集存放;其他易发生异常反应(如剧烈放热、产生有毒气体等)的危险化学废弃物不得混放;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废弃物不得混放;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
7、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必须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溶解或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收集废液的容器下应有二次防漏设施(如托盘等);容器口必须密封;盛装废液的容器内液体不可过满,必须保留一定的空间。
8、废旧试剂瓶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试剂瓶内应确保无残留。
9、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必须由与学校签约的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转移、处置。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按照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工作流程”进行处置转移。